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的区别印花税合规管理中需要规避的“十大”风险

黑料 admin 2025-06-21 02:34 3 0

  2025年3月2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2025年1-2月财政收支情况:全国税收收入36349亿元,同比下降3.9%,其中印花税849亿元,同比增长16.9%;在国内经济尚未全面复苏的大背景下,印花税之所以出现逆势上涨,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印花说征收管理有很大关系,这也给企业印花税合规管理带来挑战,实务中不容忽视的印花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个方面。

  【解析】根据《印花税法》的规定,不是所有经济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,该法采用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,即只有本法所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中列明的11类合同类型才需要缴纳印花税,包括:借款合同、融资租赁合同、买卖合同、承揽合同、建设工程合同、运输合同、技术合同、租赁合同、保管合同、仓储合同、财产保险合同;未列明的合同类型则无需缴纳。例如,企业签订的一般的法律、法规、会计、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,也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,不需要缴纳印花税。

  【解析】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明确应税合同应为书面合同,“书面合同”定义可以参考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“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”规定理解。

  《印花税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“(八)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”,上述条款表明电子订单属于应税凭证,只有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才免征印花税。

  另外,财税〔2006〕162号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》规定“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”。

  【解析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)规定:“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、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、要货单等单据,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,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。”也就是说,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,但是有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、要货单等单据,也需要按照印花税税率税目缴纳印花税。

  另外,发票属于销售商品的凭证,不具有合同性质,不能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。”因此,企业没有合同,只有发票,不需要缴纳印花税!

  【解析】根据《印花税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应税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,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。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按照书立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;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。

  另外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, 应税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,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,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,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,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。

  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列明了总金额、不含税金额,但未列明增值税税款,印花税计税依据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确定。

  【解析】根据《印花税法》第五条第(一)项规定:“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,为合同所列的金额,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。”因此,合同未显性列明增值税税款,只列明了增值税税率的,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,而不是按照不含税金额确定。

  示例条款:“合同总金额为:不含税价___元,增值税___元,合计含税价___元(税率___%)。”

  【解析】根据《印花税法》所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,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(不包括同业拆借)的借款合同。例如企业与非金融机构(如公司、第三方支付平台等)签订的借款合同,根据《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)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,不属于金融机构,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。

  另外,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:“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”;企业需要注意的是,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时,仍需要进行印花税申报。操作步骤:进入新电子税务局,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印花税】-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】进行税目采集;在采集页面选择【0009041503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...免征印花税】项,确认无误保存,最后提交申报即可。

  【解析】根据《印花税法》第十一条的规定:“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,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(股本)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,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”。 因此,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是账簿里实收资本(股本)、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,是实际收到的资本金,认缴的不算;要是注册资本还没实缴,可别急着缴印花税,不然就是提前交钱,白白浪费。

  实务中,如果股东暂未实缴资金,公司错误的进行以下账务处理:“借:其他应收款--***股东 贷:实收资本-- ***股东”;存在多缴纳印花税的风险。

  【解析】上述错误做法会导致以下税务风险: 第一,没有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缴纳印花税,会计收入和开票是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的;(2)企业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可能不准确,可能多也可能少,比如会计收入都是不含税的,但是有些合同是以含税价签订的,这个时候就少计了,又比如有些合同是不计入收入的,是费用成本类,那么就可能漏计印花税。

  【解析】《印花税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印花税按季、按年或者按次计征。实行按季、按年计征的,纳税人应当自季度、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;实行按次计征的,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。

  【解析】根据《印花税法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。同时,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)第三条第(七)项规定,未履行的应税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,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。因此,印花税是行为税,即使合同未履行,已签订的应税合同仍需缴纳印花税。

  值得纳税人注意的是,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印花税的缴纳义务,纳税人需在合同签订时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。